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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居所決定因素

    當大家擁有自住物業兩年之後,要將該物業賣出的時候,每一個屋主只要住在該房屋至少兩年,每一個人都會有二十五萬元的資金增值免稅額。然而自住的定義是要作為主要居所(Principal Residence),而不是偶然才入住的地方。

 

    究竟國稅局怎樣決定大家的房屋是否屬於主要居所呢?去年年底國稅局提出了數項考慮的因素A包括納稅人工作的地點、家人居住的地址、納稅人的報稅表、駕駛執照、汽車登記和選民登記使用的地址、帳單和來往信件使用的地址、所用的銀行地址,以及納稅人參加的民娛活動及宗教活動等等的地點。

 

    上述數項只是國稅局考慮因素的一部份,他們還會考慮所謂事實與情況(Facts and Circumstances)。此外,國稅局亦同時澄清出售土地(Land)所賺的資金增值,是否可以免稅。基本上出售的該塊土地,是一定要有一間房屋是符合屋主自住,然後才可以得到這個稅務優惠。